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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某某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陈某为与被告骆甲、骆乙、浙江××狼××有限公与骆甲、骆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为与被告骆甲,骆甲,骆乙,浙江××狼××有限公司,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某某初字第705号原告陈某。被告骆甲。被告骆乙。被告浙江××狼××有限公司。业园区。邮寄地址: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甲。被告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丙。原告陈某为与被告骆甲。骆乙。浙江××狼××有限公司、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甲、骆乙、浙江××狼××有限公司、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骆甲、骆乙归还原告人民币485056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09年12月26日始按年利率1.2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9746元,由被告骆甲、骆乙承担;被告浙江××狼××有限公司、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骆甲、骆乙、浙江××狼××有限公司、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骆甲、骆乙、浙江××狼××有限公司、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分别为(2009)金某某初字第7118号和(2009)金某某初字第7119号】,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案外和解协议,2009年12月2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两份,其中(2009)金某某初字第7118号民事调解某某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截止至2009年12月25日,被告骆甲、骆乙欠原告陈某人民币3728569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26日始按年利率1.2分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797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8988元,由被告骆甲、骆乙负担8988元。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2500元,由被告骆甲、骆乙负担2500元。四、被告浙江××狼××有限公司、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2009)金某某初字第7119号民事调解某某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截止至2009年12月25日,被告骆甲、骆乙欠原告陈某人民币2122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26日始按年利率1.2分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151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5758元,由被告骆甲、骆乙负担5758元。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2500元,由被告骆甲、骆乙负担2500元。四、被告浙江××狼××有限公司、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嗣后,被告骆甲仅向原告陈某归还了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调解书两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骆甲、骆乙尚欠原告陈某借款4850569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骆甲、骆乙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9746元的诉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狼××有限公司、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依照其自行达成的协议内容对上述债务及被告骆甲、骆乙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骆甲、骆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485056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09年12月26日始按年利率1.2分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日止)。二、被告骆甲、骆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9746元。如果被告骆甲、骆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浙江××狼××有限公司、开化××狼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被告骆甲、骆乙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133元,由被告骆甲、骆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胡芳芬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吴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