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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符志敏与徐昌盛、周素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志敏,徐昌盛,周素菊,台州市中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19号原告:符志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7092478,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白石车村218号。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昌盛,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0722001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社区方山路95弄32号。被告:周素菊,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040047,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社区方山路95弄32号。被告:台州市中盛机械有限公司,7,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昌盛,董事长。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符志敏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素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志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素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志敏撤回对被告周素菊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溢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缪娅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