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苏志义与陈建亮、季朝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义,陈建亮,季朝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48号原告苏志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崇。被告陈建亮。被告季朝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义与被告陈建亮、季朝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志义于2010年3月22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苏志义负担。审判员 戴大良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国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