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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民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翁金大、翁学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金大,翁学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民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翁金大。被执行人翁学算。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作出(2010)温泰民执字第34-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翁学算所有的在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帐号为10×××50的帐户中的存款1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翁学算所有的在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帐号为10×××50的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邦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