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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魏涛与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涛,郭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魏涛被告郭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涛诉被告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涛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涛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