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允中与梁世探、朱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中,梁世探,朱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665号原告李允中,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曙光南路67号。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世探,经商,住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H区24731店面。被告朱晓飞,经商,住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H区24731店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允中诉被告梁世探、朱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允中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允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