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咸刑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威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咸刑终字第00074号原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威,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7年8月3日因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威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渭刑初字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威撤回上诉。渭城区人民法院(2010)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南文光代理审判员  刘宏刚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