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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周兆准与林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准,林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9号原告周兆准。委托代理人陈继峰、冯金伟。被告林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准与被告林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兆准于2010年3月9日以自愿撤回起诉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周兆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兆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2744元,由原告周兆准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    杰人民审判员 黄秀华人民审判员陆永海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俊    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