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富×、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富×,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16号原告:俞××。被告:富×。被告:步×。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富×、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撤回对被告富×、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俞××承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