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国市恒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市菱湖昂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恒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市菱湖昂飞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3号原告:宁国市恒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和平路140号。法定代表人:龚国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市菱湖昂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菱湖镇下昂。法定代表人:孙阿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恒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菱湖昂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恒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恒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恒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国市恒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