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商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娄绍撑、原审、娄绍撑与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阮道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娄绍撑、原审,娄绍撑,阮道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路97号。法定代表人:戴世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达松,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绍撑,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盘镇里岙村2—***号。委托代理人:尤再军,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卫星,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阮道远,海市沿江镇孔化岙村212号。上诉人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娄绍撑、原审被告阮道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商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其合法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上诉人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