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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利诉被告朱天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利,朱天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高小利,女,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天成,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利诉被告朱天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利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6.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