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傅××、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傅××,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被告:傅××。被告:施××。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傅××、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55元,合计2874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0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