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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傅××、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傅××,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被告:傅××。被告:施××。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傅××、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55元,合计2874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0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