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