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章明月与章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明月,章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民初字第632号原告章明月。被告章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学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江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钢。原告章明月与被告章琦、人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蓓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明月、被告章琦、被告人保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江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明月诉称:2009年10月10日,被告章琦驾驶号牌为浙D×××××轿车在鲁迅路口与解放路口转弯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卧床休息4个月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章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175.4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章琦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章琦向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损失同意被告人保公司的意见,但不同意扣除非医保费用。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根据保险合同,被告人保公司在医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赔偿。原告诉请中,误工费,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认可;误工时间,被告人保公司只认可2009年10月10日至1月19日期间;护理费缺乏依据,且护理时间过长;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被告章琦驾驶号牌为浙D×××××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路与鲁迅路地方在实施左转弯时与正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步行人原告章明月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章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1092.02元、误工费3300元、护理费1400元,合计5792.0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章琦垫付原告医疗费336.6元。另查明,肇事车辆浙D×××××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门诊病历1份、医疗费收据11份、医疗证明书1份、收入证明1份,被告章琦供的医疗费收据4份,被告人保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1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实并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浙D×××××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金。被告人保公司辩称人保公司在医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赔偿,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原告诉讼请求中,医疗费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时间,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明书及被告人保公司自行认可的时间,确定原告误工时间为3个月零9天,护理时间为28天,误工费计算标准按照原告举证的1000元/月计算,护理费计算标准按照原告主张的1500元/月计算。原告主张交通费、营养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章明月损失5792.02元,扣除被告章琦已经垫付的336.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尚应支付给原告章明月人民币5455.42元,同时返还给被告章琦人民币336.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章明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章明月负担50元,被告章琦负担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蓓蕾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