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燕与方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方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58号原告:赵燕,,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华舍街道华纺新村11号。被告:方临军,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稽东镇石岙村下塘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诉被告方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撤回对被告方临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