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昌苗与谢昭方、滕菊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昌苗,谢昭方,滕菊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48号原告:卢昌苗,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登云北路82号。委托代理人:郭云峰、刘兴忠,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昭方,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中心路676号。被告:滕菊芽,大溪镇中心路6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昌苗与被告谢昭方、滕菊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昌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卢昌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