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昌苗与谢昭方、滕菊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昌苗,谢昭方,滕菊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48号原告:卢昌苗,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登云北路82号。委托代理人:郭云峰、刘兴忠,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昭方,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中心路676号。被告:滕菊芽,大溪镇中心路6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昌苗与被告谢昭方、滕菊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昌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卢昌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