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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焕生与蔡德新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焕生,蔡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郭焕生委托代理人:何书敏被执行人:蔡德新郭焕生与蔡德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蔡德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郭焕生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郭焕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执一字第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