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郑州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佳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6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89号家电市场B区202号。法定代表人张喜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熊光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中段北侧99号。法定代表人吴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郑州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爱莲审判员 陈文胜审判员 蒋冬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