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祝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祝平,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祝平。委托代理人:蒋武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华。委托代理人:崔丽芳、赵全强。上诉人张祝平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商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祝平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祝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祝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9元,减半收取计5059.5元,由张祝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