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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李小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李小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李志军,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商各庄村。委托代理人李超。委托代理人窦敬,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李小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军已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审判员 果 兴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冀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