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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吕芝连与浙江远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远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熊。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唐建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芝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沈志农。委托代理人:洪涛。上诉人浙江远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远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0年3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远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远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为1112.5元,由上诉人浙江远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