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实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巫艾娟民间、巫艾娟与浙江实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实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实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巫艾娟民间,巫艾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实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临江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艾娟,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无业,住青田县鹤城镇别墅小区*幢*单元***室。上诉人浙江实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巫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浙江实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09)丽青商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卫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