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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吕安祥、高建琴与吕建新、白彩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安祥,高建琴,吕建新,白彩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吕安祥。原告高建琴。委托代理人文自进,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建新。被告白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安祥、高建琴与被告吕建新、白彩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安祥死亡,原告高建琴于2010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