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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钱福明与沈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福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132号原告钱福明,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八字桥村竹桥头自然村20号。被告沈建国,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包桥村铁板桥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福明诉被告沈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沈建国下落不明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福明撤回对被告沈建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9元,减半收取1504.5元,由原告钱福明负担。审判员  朱毅媛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