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深圳)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08号申请人兴×(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被申请人林某某,男。申请人兴×(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6日作出的深劳仲案(2009)345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兴×(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以双方就争议问题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兴×(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兴×(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