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XX与王棣中、吴小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王棣中,吴小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61-1号原告:许XX,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06221994,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灵溪镇山前路6号,现住苍南县灵溪镇政法路68号。被告:王棣中,身份证号码330327690925199,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596号,现住苍南县望里镇浃底园村。被告:吴小云,身份证号码330327720109200,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王棣中、吴小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0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70元,合计1521元,由原告许XX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成杯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61-2号原告:许XX,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06221994,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灵溪镇山前路6号,现住苍南县灵溪镇政法路68号。被告:王棣中,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690925199,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596号,现住苍南县望里镇浃底园村。被告:吴小云,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720109200,住址同上。本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温苍商初字第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棣中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账号为23×××18的存款16800元以及被告王棣中在苍南县农村合作银行开户的账号为11×××1601101002531053存款51264元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王棣中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账号为23×××18存款168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王棣中在苍南县农村合作银行开户的账号为11×××1601101002531053存款51264元的冻结。审判员林小巧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蔡成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