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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孟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赵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赵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张孟芬,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西关农民大街。负责人:孙勇,经理。被告:赵虎,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赵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50元,由原告张孟芬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红莲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