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香梅与李年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387号申请人杨香梅申请执行李年年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4047.47元。本次执行中,本案已将此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38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