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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瞿平女与周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林,瞿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美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彩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平女。上诉人周国林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4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国林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国林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国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国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