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瞿平女与周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林,瞿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美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彩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平女。上诉人周国林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4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国林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国林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国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国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