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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县繁华塑胶厂与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繁华塑胶厂,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44号原告玉环县繁华塑胶厂,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采桑村。代表人吴记财,厂长。被告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住所地玉环县龙溪乡漩门大坝。代表人黄友胜,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繁华塑胶厂与被告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52.50元,由原告玉环县繁华塑胶厂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