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功志与台州朝阳鞋业有限公司、叶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功志,台州朝阳鞋业有限公司,叶连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409号原告:黄功志,梁平县紫照乡桂香村9组58号。被告:台州朝阳鞋业有限公司。菱池路。法定代表人:林云辉。被告:叶连华,泽国镇田洋里村A区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功志与被告台州朝阳鞋业有限公司、叶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功志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同意原告黄功志缓交诉讼费4442元,实交10000元。但原告在缴费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奚红英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