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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振方与开封服装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1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振方。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开封信访局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开封服装厂与被上诉人刘振方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