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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雷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雷,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寿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国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悦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林冰。上诉人王雷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雷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依法减半收取723元,由上诉人王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