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兰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道祝村。法定代表人:詹天云。委托代理人:李建康、陈信亚,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被告:孙兰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光明路35弄3号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全部货款付清,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3元,依法减半收取650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1506.50元,由原告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