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金英与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英,陈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65号原告张金英,经商,市原材料机械市场二街48号店面。被告陈秀芹,经商,市官塘乡犁头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英诉被告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