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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金英与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英,陈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65号原告张金英,经商,市原材料机械市场二街48号店面。被告陈秀芹,经商,市官塘乡犁头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英诉被告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