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戴学开与李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学开,李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357号原告:戴学开。被告:李位敏。本院审理的原告戴学开与被告李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0年3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戴学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戴学开负担(原告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745元)。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