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安孝植与平阳县钱仓镇凤桥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钱仓镇凤桥村民委员会,安孝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钱仓镇凤桥村民委员会(又名平阳县钱仓镇上凰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阳县钱仓镇上凰村。负责人周乃散(又名周乃晓),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彭锡奇,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孝植。上诉人平阳县钱仓镇凤桥村民委员会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2年,经平阳县钱仓镇人民政府同意,平阳县钱仓镇上凰桥村民委员会将平阳县钱仓镇人民政府拟建设的平阳县钱仓镇树人路水泥路面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安孝植施工,并约定工程款由该村委会承担20000元,其余款项由平阳县钱仓镇人民政府承担。2002年10月,原告安孝植将该路修建完工后,平阳县钱仓镇人民政府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而上凰桥村民委员会却拖欠其应付的2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故原告安孝植于2009年9月4日起诉要求被告平阳县钱仓镇上凰桥村民委员会偿付该20000元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原判认为,原告安孝植与被告钱仓镇上凰桥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工程承揽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依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按约完成工作后应及时支付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2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因钱仓镇凤桥村与钱仓镇上凰桥村系同一个村,故被告提出原告起诉的对象有误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钱仓镇上凰桥村民委员会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平阳县钱仓镇上凰桥村民委员会(即平阳县钱仓镇凤桥村民委员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孝植工程款20000元;二、如果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平阳县钱仓镇上凰桥村民委员会(即平阳县钱仓镇凤桥村民委员会)负担。一审宣判后,平阳县钱仓镇凤桥村民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起诉的是上凰桥村民委员会,而非上诉人凤桥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错误地将上诉人当成一审被告,缺乏法律依据。2、原判程序违法。首先,一审法院将传票送达给上诉人有误。其次,举证期限只能适当延长,而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才提交证据,使上诉人陷入被动状态,而且原审法院采纳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却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欲证的事实,这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安孝植口头辩称:上凰桥村民委员会和凤桥村民委员会是一个村。钱仓镇政府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给被上诉人,但是上凰桥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却一直没有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每年去要好几次,村委会上半年说下半年给,后来村里换届,新任村长让被上诉人起诉算了,说这样才好把钱给被上诉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有原判已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根据安孝植一审提供的领借凭证、证明和协议书,足以认定平阳县钱仓镇上凰桥村民委员会尚欠安孝植工程款20000元。而又根据平阳县钱仓镇上凰桥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见上凰桥村民委员会与凤桥村民委员会属同一个村,该证明内容也得到了平阳县钱仓镇人民政府的确认,由此证明了上凰桥村民委员会与凤桥村民委员会确属同一个村。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凤桥村民委员会并判决上凰桥村民委员会即凤桥村民委员会偿付安孝植工程款20000元正确,凤桥村民委员会主张其非上凰桥村民委员会,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凤桥村民委员会称一审中安孝植当庭提供证据的问题,经本院核实,安孝植之所以在一审中当庭提供一份证明,是基于凤桥村民委员会在开庭前提交的答辩状中否认其为上凰桥村民委员会,故其提供该份证明予以反驳,该反驳证据并不受举证期限的约束。因此,一审法院准许安孝植当庭提供证据并予以认证,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凤桥村民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均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平阳县钱仓镇凤桥村民委员会(又名平阳县钱仓镇上凰桥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胡爱玲代理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