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汉宇与严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汉宇,严和,西安益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74号原告:宋汉宇。委托代理人:吴志刚,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严和,西安益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栋,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益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社会路52号。法定代表人:严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汉宇与被告严和及第三人西安益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汉宇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汉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汉宇负担。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王 旭审判���唐星利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