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沈丽美、唐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沈丽美,唐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1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人民路88号。代表人:李智馨,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宏,该分行员工。被告:沈丽美。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011224268。被告:唐建国。101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沈丽美、唐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11元,减半收取4255.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