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红卫与吴敬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卫,吴敬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29号原告吴红卫,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15组。委托代理人许贞朋。被告吴敬献,经商,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393号。原告吴红卫与被告吴敬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敬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卫撤回对被告吴敬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0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