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江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余甲、余乙、毛某与余甲、余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余甲、余乙、毛某,余甲,余乙,毛某某,刘甲,刘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商初字第5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江山市××××号。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余甲。被告:余乙。被告:毛某某。被告:刘甲。被告:刘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余甲、余乙、毛某某、刘甲、刘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余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建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