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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郭从力,吴爱根,刘作兴,杨先勇,吴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丽龙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陈君。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申请执行人:郭从力。申请执行人:吴爱根。申请执行人:刘作兴。申请执行人:杨先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伟彪。被执行人:吴乐平。本院在执行徐建华、郭从力、吴爱根、刘作兴、杨先勇与吴乐平民间借贷案件中,案外人陈君于2010年3月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10年3月22日,案外人陈君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君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敏审 判 员 李松根审 判 员 陈荣寿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