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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玉环县××阀门制造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玉环县××阀门制造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90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某、刘某某。被告玉环县××阀门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玉环县××阀门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环县××阀门制造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玉环县××阀门制造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22元,减半收取4261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