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红建与连云港天明精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建,连云港天明精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79号原告王红建,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18号202室。委托代理人周关洪、杨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天明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开发区经七路南。法定代表人卢明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金峰,公司职工,新海路163-1幢四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建诉被告连云港天明精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建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原告王红建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