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辖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山东××风(集团)××责任公司因产品质量损、章某某与山东××风(集团)××责任公司、奚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风(集团)××责任公司,章某某,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风(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原审被告奚某某。上诉人山东××风(集团)××责任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09)台三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意,本案应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浙江省三门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