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卓玉芬与李福荣、金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玉芬,李福荣,金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86号原告:卓玉芬,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59号。被告:李福荣,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月河路279号。被告:金燕飞,太平街道月河路2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玉芬与被告李福荣、金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玉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卓玉芬负担。审判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