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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卓玉芬与李福荣、金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玉芬,李福荣,金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86号原告:卓玉芬,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59号。被告:李福荣,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月河路279号。被告:金燕飞,太平街道月河路2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玉芬与被告李福荣、金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玉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卓玉芬负担。审判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