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云龙与张朝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龙,张朝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277号原告:金云龙,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黄南乡李庄村。被告:张朝恩,峰街道柏树巷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云龙与被告张朝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云龙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