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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云龙与张朝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龙,张朝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277号原告:金云龙,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黄南乡李庄村。被告:张朝恩,峰街道柏树巷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云龙与被告张朝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云龙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