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执二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王瑞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王瑞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二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交城县夏家营镇义望村人。被执行人王瑞方,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晋中市国资委干部,现住榆次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榆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王瑞方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瑞方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李亚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