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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尹某甲、尹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尹某戊,尹某己,尹某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67号原告:范某,女,192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3-4号区。委托代理人:石耀、唐冠军,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甲,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尹某乙,女,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尹某丙,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尹某丁(身份证号340304195401240033),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尹某戊,女,1957年12月6日出身,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尹某己,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尹某庚,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尹某戊、尹某己、尹某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吴文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来源: